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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7〕26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校院两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规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专家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等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份,答辩委员会主席的答辩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0元/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生。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60元/份,答辩委员会主席的答辩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元/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元/生。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差旅、答辩会议费用按照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文件执行。

第四条 学校外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第三方聘请专家评阅,管理劳务费标准为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50元/份、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30元/份。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由学校负责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评阅和答辩费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承担。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发放。研究生院按类别提供实际学位申请人数,并依据毕业人数计算各单位评阅和答辩费用控制限额。财务处审核后按控制限额和标准支出,原则上从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业务费支出比例不高于50%,其余部分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从培养单位学科建设、协同创新、创收人员和外拨科研项目等经费中支出。各培养单位负责办理财务审批手续,提供真实原始材料。培养单位要保证答辩事项财务报销的真实性合规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研究生答辩费用,不能虚造经济事项套取资金。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用从申请人缴纳的学费结算分成后的部门人员经费中开支。

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中,如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商议解决,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 因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未通过,学校重新组织评阅或答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位申请人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