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2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四条 拥有学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和同等学历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任务,考核成绩合格;完成学校及相应学科规定的学术活动和科研要求。
第五条 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有创造性贡献,符合学术规范,能反映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在基本学制内具备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提前申请毕业和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七条 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的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填写《学位申请审批书》,经指导教师签字推荐,报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延长受理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期限。
(一)应届毕业硕士生因资格审核、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问题导致申请未通过,按照基本学制时间,自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时间为起点)起2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
(二)应届毕业博士生因资格审核、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问题导致申请未通过,按照基本学制时间,自毕业之日起4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
(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自通过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之日起,若因4年内未通过国家水平考试或未通过我校全部课程考试或论文评阅问题导致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各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以及其他学术失范者不接受学位申请。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提出学位申请;处分期满解除后,可按照程序申请学位。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撰写情况、完成质量及学术水平写出评语,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申请人《学位申请审批书》、论文和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对申请人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意见。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办法按照《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暂行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依照《河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成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与相关培养指导委员会商定,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外单位专家。外单位专家须为硕士生导师。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不参与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投票,投票委员须为单数。
(三)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5名以上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半数以上为正高级职称专家,其中至少2-3名外单位专家。外单位专家须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专家担任。参加答辩委员会的指导教师不参与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投票,投票委员须为单数。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十三条 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办法按照《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答辩程序
(一)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三)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科研能力、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撰写工作等情况;
(四)学位申请人陈述学位论文。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现场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申请人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论文和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和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报学位点建设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在2年内、博士学位论文在4年内可重新申请答辩1次。重新答辩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接收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具体程序按学校《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课程成绩、论文水平、研究能力、论文答辩等情况审查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同意票占参会委员2/3、全体委员1/2以上为通过;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同意票占参会委员2/3、全体委员1/2以上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已授学位: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
(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九条 学位撤销程序
(一)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撤销意见;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撤销;
(四)将撤销学位决定送达被撤销学位者;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已注册的被撤销的学位证书,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通知有关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申诉与复议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异议的,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应的学位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二)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定进一步复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须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复议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决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五)当事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我校与境外大学有联合培养协定,并经批准在研究生院备案的,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材料报送与归档由培养单位按《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专题文件规定不符,按照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