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207号
为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2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受教育者学习经历与学术水平的不同反映。明确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内在要求和差异,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是适应人才培养客观规律,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结合,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位制度严肃性的需要。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可提出毕业申请,审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
第四条 毕业申请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
2.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毕业论文,提出是否同意毕业的意见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定;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且毕业论文达到要求并无学术不端行为;
4.审定合格的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条 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要求,在基本学制时间毕业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4年内、硕士研究生2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起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超过学校规定各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